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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地管理
(一)地籍管理
1.配合內政部辦理國有林地測量及土地登記業務。
2.依據行政院「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規定,建立地籍總歸戶系統進行產籍管理。
(二)林地使用
1.依據森林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國有林地出租、讓與或撥用等業務。
2.依據森林法第九條規定辦理森林內指定施工界限施工業務。
3.依據礦業法暨土石採取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林地放租供採取土石、採礦等業務。
(三)林地契約管理
辦理國有林班地或區外保安林地內出租造林地、營造保安林地、暫准放租地、機關用地等承租契約之續約及管理業務。
(四)國有林地暫准放租建地、水田、旱地解除林地實施後續計畫
受理國有林地內依「濫墾地清理計畫」(含歷次補辦)清理基準而暫准放租建地、水田、旱地等出租地,辦理解除林班地後,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
二、森林保護
(一)建構森林護管系統:
轄區按森林保護需要,依級別劃分護管區域,分別配置森林護管員,目前設置保林業務管理系統,巡邏箱以電子投換卡作業,取代過去單一投換卡,落實林地護管工作,防範及取締盜伐、濫墾發生。
(二)盜伐及濫墾防範取締:
各工作站每月不定期組隊就轄區內重點地區,實施貴重木清查工作,列入林野巡視之重點區域,以防範盜伐案之發生。
護管區域除加強巡視防範外,經發現有濫墾情事,即依法取締處理,收回林地,辦理復舊造林。
(三)森林火災之防範:
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森林火災緊急應變指揮小組,並與週邊社區部落建立共同防範火災機制,加強與檢察、警察、消防機關之聯繫,並於每年乾燥季節前舉行防火演練。
三、保安林經營管理
(一)保安林檢訂調查及編撰成果報告,供土地所有權人及管理機關管理經營保安林地之參考。
(二)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計畫、自然現象地理環境變動、無法恢復營林等土地辦理檢討解除保安林。
(三)就林相完整且具國土保安、水源涵養、災害防止等特定功能之土地辦理檢討編入保安林。
(四)推動公私協力管理保安林,輔導在地社區團體及企業協助保安林巡護、環境清潔及環境教育,鼓勵民眾親近保安林。
四、林業推廣
(一)辦理媒體聯繫、新聞發佈、記者招待會、受訪宣傳等,適時對外宣導林業政策及業務執行成果。
(二)受理電影、電視及傳播公司等場地借用拍攝影片申請
(三)蒐集林業相關輿評,作為各項業務推動時之參考及改進依據,對不實之報導隨時更正澄清。
(四)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企業,舉辦各項林業推廣教育宣導活動。
(五)辦理乾燥季節與清明節之森林防火及植樹月綠化宣傳。
(六)製作及管理業務宣導影音資料、出版品及文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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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