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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管林地產籍資料檔建立
(一)轄管國有林班地面積計133,400公頃,依行政院核定「台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第1期3年計畫已完成面積81,006公頃;第2期完成50,571公頃,總計已完成面積131,577公頃之土地登記,其餘面積1,824公頃為早期計畫核定前即已零星完成登記,不再列入計畫辦理,全部林地均已登記完竣。
(二)接管之國有財產署林業用地、區外保安林地總計20,939筆,面積15,540公頃,均已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規定建立甲式財產帳卡完竣。
二、租地管理
(一)本分署轄管租地造林、暫准租地、特別放租及營造保安林租約總計13,624件,面積計 17,771公頃
。經管之國有林地,除已放租之既有租約及依森林法第8條規定為公共使用特別放租外,其餘林地已不再放租。
(二)租地違規案件處理
轄內租地造林地既存違規果樹、茶樹或檳榔等案件,本分署依政策計畫輔導承租人完成造林或每公頃至少均勻混植600株以上之造林木後辦理換約,以期能兼顧國土保安及林農生計。
針對租地違規案件(例如擴建工寮房舍、擅設工作物、新植違規作物等),經輔導及函文通知仍未改善者,將終止租約及透過訴訟程序、強制執行等方式收回林地,復育造林。
租地違規種植檳榔混植造林木
以強制執行方式拆除違規建物並收回林地
向承租人說明違規情形及改善方式
(三)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
依「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計畫」,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計畫係自民國96年針對國有林事業區內位於土石流潛勢地區、水庫集水區、河川區兩側、生態保護區、保安林、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第10條規定限制伐採地區等區域內之租地造林地,鼓勵承租人主動將租地交回本分署經營管理並給付承租人地上物補償金,因申請案件眾多,自106年起已暫停受理。本分署自96年至112年底已收回並核發補償金租地計657件,面積2135.16507932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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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