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職員加班管理及加班費支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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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日期:113-12-03修正日期:113-12-03
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維護職員健康,並合理建構加班、加班費及補休假之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署編制內職員(含聘用人員、約僱人員〔以下簡稱聘僱人員〕)。​​​​​​
三、本署職員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因業務需要加班,經單位主管核准或逕行指派者,始得依規定申請加班費或補休假。
依前項規定加班者,其申請程序如下:
(一)加班申請時,應確實填載加班起訖時間及具體加班事由,並經單位主管核准(一級單位主管由主任秘書核准),以作為申請加班費或補休假之依據。
(二)加班單原則應於當日完成申請。逾期申請者,其補申請期限以十五日為限。
本署各單位主管應從嚴審核前項加班申請,並負起查察督導之責,依業務量、人力運用等實際狀況,避免經常指派固定人員加班。如每月加班均超過二十小時,應併同檢討。
四、本署職員出勤均應刷卡;免刷卡職員之加班,應另檢附足資證明之刷卡紀錄。
因業務性質特殊,無法依前項刷卡紀錄審核者,經檢附相關證明專案簽請主任秘書核准,始得列為加班時數。
五、本署職員加班分為一般加班及專案加班,其時數規定如下:
(一)一般加班:
1.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3.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二)專案加班:
1.因業務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處理公務,應由各單位簽請主任秘書核准,始得申請專案加班。前開加班時數連同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加班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2.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其它特殊事由,應由主辦單位造冊簽請主任秘書核准。其加班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加班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因有急迫必要性,且單位人力臨時調度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每日辦公時數超過十四小時,或每月加班時數超過六十小時者,應由主辦單位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周內統籌造冊,簽送人事室函報農業部備查。
(2)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由主辦單位簽送人事室報經農業部同意後,加班時數得以每三個月不超過二百四十小時控管之。
3.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加班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加班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每月加班時數超過六十小時者,應事前簽送人事室報經農業部同意,並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個月。
六、加班費支給:
(一)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
1.公務人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〇。
2.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〇。
(二)待命時數之加班費,每小時支給基準不得低於前項基準之百分之五十。
(三)加班費之支領,應由各單位每月十日前列印清冊,核算前一個月加班人員請領加班費時數。經當事人確認簽章及其單位主管、人事室、主計室審查後,發給加班費。
(四)每日(月)加班費支給上限,不得逾前點各款所訂每日(月)一般加班及專案加班之時數上限。
七、補休假,依加班時數扣除申請加班費時數後,計算補休假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加班逾第五點第一款第三目、第二款第一目時數上限,應另簽請主任秘書核准後,實施補休假。
前二項補休假,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計發之加班費,應按加班時之加班費支給基準計算支給。但因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給予加班費,除離職或已亡故者,仍計發加班費外,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核)法規所定平時之獎勵。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至本署續行補休之加班時數,亦同。
前項獎勵標準以未計發加班費之加班時數在二十小時以下,給予嘉獎一次;超過二十小時至四十小時,給予嘉獎二次,最高給予嘉獎二次為限,並需經單位主管證明因公務需要,致無法申請補休假始得為之。
八、本署人事室得隨時派員查證職員加班情形,如有虛報不實之情事,應嚴予議處。
九、約用人員、技工工友、駕駛準用第三點、第四點(加班申請及程序)、第四款(加班費支領及支給上限)規定。
前項人員加班費支領之審查流程,準用第六點第三款前段,並經當事人確認簽章及其單位主管、秘書室、主計室審查後,發給加班費。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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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 最後更新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