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自然生態影片紀錄補助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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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104-04-21編修日期:104-04-21
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展自然生態保育,鼓勵長期從事環境生態影片紀錄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經政府立案之非營利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單位),以臺灣地區野生物種、棲地、自然生態環境等相關議題,從事影片紀錄者。
三、攝製規格: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畫素以1920x1080 pixel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
四、補助期程:以一年為原則,並得為連續性拍攝計畫,最長以二年為限。
五、公告時間、程序及評選作業:
(一)公告時間:每年八月間公告於本署網站\新聞或公告項下(網址)。
(二)資格審查:本署於提送計畫書時間截止後,就申請文件作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資格不符,或文件不全經通知未於限期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評選方式:
1.遴聘學者專家及本署代表合計五至十一人組成評選委員會,就第一階段書面資格審查合格之計畫書進行第二階段書面評選,必要時則辦理簡報評選。
2.評選委員會之外聘委員應占三分之一以上,召開評選會議時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外聘委員應占三分之一以上,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四)評選原則:包括計畫書之完整性、拍攝主題、拍攝風格及內涵呈現、執行及後續推廣之可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執行能力及協力人員之專業性等進行綜合評量。
(五)評選結果:評選結果經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公布於本署網站,另函知受補助單位。受補助單位應依評選委員意見及核定補助經費修正計畫書,於本署核定補助之公文送達次日起二十日內報送本署,期中及期末審查依修正計畫書進行查核。
六、補助名額及經費:
(一)由評選委員會依申請補助件數及本署年度預算額度決定。
(二)本要點採部分補助,並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二分之ㄧ為原則;一年計畫,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二年計畫,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三)每單位每年度以補助一計畫為限,如當年度經本署核定二年補助計畫,次年度則不得再依本要點提送計畫。
七、申請應具備文件:
(一)計畫書一式十份(以A4紙橫書雙面列印,範例如附件一)。
(二)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書影本一份(個人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計畫經費之編列及執行,請依照「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農業部網站查詢【網址:首頁\農業部計畫研提\】。
八、收件方式及地點:申請單位應於公告計畫提送截止期限前,檢附第七點規定所需相關文件,於上班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郵寄或親送本署總收發室(以本署收發章戳為憑,不以郵戳為憑,務請自行估算寄送時間),逾時者不予受理。信封上請註明「申請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自然生態影片紀錄補助」字樣。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二號。
電話:(02)2351-5441;傳真:(02)2341-9060。
九、補助款撥付方式: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本署核定補助公文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與本署進行訂約手續(合約書範例如附件二),並檢附領據(範例如附件三)向本署申請核撥第一期補助款,逾期未進行訂約手續者,視同放棄資格,自逾期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二)第二、三期及尾款補助款之撥付,由受補助單位依計畫書內訂定之期中及期末審查時間及查核項目,提送期中及期末報告,並經本署審核通過後,核撥該期補助款。
十、計畫成果之繳交:檢附結案報告書及相關文件、攝製檔案,並於辦理計畫結案時繳交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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