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104-11-09編修日期:104-11-09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41742217號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林造字第1041742217號函訂定
第一章 總則
(宗旨)
一、為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林管處)執行貯木場管理及貯木保管作業,增進業務處理效能,特訂定本標準作業程序。
(用詞定義)
二、本標準作業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貯木場:指經林管處核定之木材集中貯存保管場所。分為陸上貯木場及水中貯木場(又稱「貯木池」)。陸上貯木場,係將木材堆置於空地上之貯材場所;水中貯木場,係將木材存放水池中貯存者。
(二)貯木:指木材流通過程中,暫時存放於貯木場之木材。
(三)貯木場管理:指辦理貯木場設置、經管、維護、巡查及檢核等事項,流程圖如附件一。
(四)貯木保管:指辦理貯木檢收、堆放、列帳及盤點等事項,流程圖如附件二。
(五)貯木場管理單位:指辦理貯木場管理及貯木保管工作事項單位。
(六)貯木場管理作業計畫:指為辦理貯木場設置與管理等作業所訂之計畫。
(七)貯木場管理人員:指辦理貯木場管理工作事項之人員。
(八)貯木保管人員:指辦理貯木保管工作事項之人員。
(九)起運監裝人員:指將木材以運輸工具搬運至貯木場前,負責木材裝車、運材之指揮監督人員。
(十)押運人員:指將木材以運輸工具搬運至貯木場過程中,隨車負責人員。
(貯木場管理及貯木保管權責)
三、貯木場管理及貯木保管相關事宜,由貯木場管理單位負責,貯木場管理單位應指派專人擔任貯木場管理人員及貯木保管人員,並得指派任務小組協同貯木場管理人員執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貯木場設置與管理
(貯木場管理作業計畫)
四、貯木場管理單位為貯木場設置與管理,應擬具貯木場管理作業計畫,送請林管處核定後據以執行,並每年檢討之。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宗旨、貯木場地理位置、貯木場硬體(含建物及保全設備)配置、管理人員配置、管理機制及貯木保管清冊等項目(範本如附件三),並應列為貯木場管理人員異動時之業務交接必要文件。
(貯木場設置原則)
五、貯木場應設置於平坦穩固之地面,其上空及通路不得有高壓電力線 或其他障礙物,就堆放木材區及進出之作業動線,應作適當規劃,以利貯木時得按不同來源、種類作適當區隔,並方便各項作業,使木材之出入有序。
(貯木場防護設備)
六、貯木場應設置相關防護設備,並應符合「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其設置方式如下:
(一)為防止火災,貯木場應嚴禁煙火,並不得堆存易燃材料及危險化學物品等。
(二)貯木場應配置相關防(滅)火設備,及自動灑水與火警主動通報裝置,如貯木場設施及空間無法裝設,入口處及醒目地點應放置乾粉滅火器。
(貯木場保全措施)
七、貯木場保全設施應依下列規定:
(一)貯木場內、外及周圍主要出入動線,應裝設攝錄影或防盜器材等監視防盜設備,並定期維護,維持效能;攝錄影等監視設備之影像紀錄,應保存3個月以上。
(二)貯木場如訂有保全契約時,應明訂木材損失之賠償金額計算方式。
(三) 為避免發生災害時遭受重大損失,得按貯木場之性質及預算,向保險機構投保。
(貯木場門禁)
八、貯木場門禁應依下列規定:
(一)貯木場應設置門禁,管制出入人員及車輛。
(二)所有人員及車輛進、出貯木場均應填寫登記簿(如表一),並建置管理資料,登記內容應包含進出人員姓名、日期、時間、車輛及辦理事由。
(貯木場管理緊急聯絡名單)
九、貯木場管理單位應建立緊急聯絡名單,人員至少包括貯木場管理人員、貯木保管人員、貯木場管理單位主管、林管處相關課、室主管、當地警察單位、消防單位、漂流木集運開口契約廠商,或其他無不良紀錄之相關廠商等。
(貯木場巡查與異常狀況處理)
十、貯木場管理單位,應派員或委託保全人員定期巡查貯木場,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查看貯木場設施及設備是否遭破壞或毀損,攝錄影運作是否正常,並填報紀錄表(如表二),由貯木場管理人員建檔備查。
(二)如以監視器影像監看取代現場巡查者,仍應定期填報紀錄表,交由貯木場管理人員建檔備查。
(三)巡查或以監視器影像監看,發現貯木場設施及設備有遭破壞、毀損或異常情形,應立即通知貯木場管理人員,如非屬緊急狀況,由貯木場管理人員逐級通報,並將異常情形及擬具處理意見簽報林管處;如屬緊急狀況,有財物滅失之虞時,貯木場管理人員應立即予以因應處置,事後補辦程序,如涉及刑事案件應保持現場完整,通報警方處置。
(四)如火警發生時,應立即以電話報告消防隊,一面發出警報,並在人身安全無虞情形下,利用滅火設備先行搶救。
(貯木場定期檢視)
十一、貯木場管理人員應定期檢視貯木場之設施、設備是否完善,並製作檢查紀錄存檔備查。如有需要改善之處,應循行政程序簽報處理。
第三章 貯木保管
(木材進場前之作業)
十二、木材進場前,應由起運單位填具「林產物搬運單」(如表三);如為漂流木者,應填具「漂流木搬運單」 (如表四);如為林政案件贓木,應填具「林政案件贓木各案列管表」(如表五),搬運單一式三份,由起運監裝單位留存一份,及運送單位留存一份,另一份由起運監裝單位指派押運人員運送至貯木場。
(木材進場檢收作業)
十三、運達貯木場之木材,應即依類編具貯木號碼,及其樹種、材種、材積之檢收,辦理方式如下:
(一)木材到達貯木場後,由貯木保管人員會同貯木場管理人員辦理檢收,貯木保管人員應將實際檢尺結果,填入搬運單點收欄,經確認檢尺資料無誤,貯木保管人員與貯木場管理人員於搬運單點收欄簽章後,送交貯木場管理單位,並影送起運單位核對登記。
(二)如檢尺資料有異議時,貯木場管理單位應派員會同複檢。
(三)木材到達貯木場時,應當日檢收,當日不及檢收完畢,應於次日檢收完畢,並仍列入到材日材積內。
(四)「貯木保管人員」應與「起運監裝人員」、「押運人」區別,不得為同一人。
(貯木堆放作業)
十四、貯木場內存放木材,應劃分區域,分類、分案管理,並應穩定排列,採取防止木材翻落之必要措施,其注意事項如下:
(一)每堆木材之間保持適當距離,以利空氣流通,並在每堆木材製作能識別之記號;位於室內者,並應定期開啟通風設備。
(二)材堆以堆成梯形為原則,必要時應使用墊木或ㄇ形釘等制動措施。
(三)根張材或首末兩端直徑差異顯著木材,可採用首末交互堆積,彎曲材應配合凹凸部分堆成穩定之狀態。
(四)堆材側面應注意將木材切面堆積整齊,材堆高度應配合人力或機械作業最適當之高度。
(五)水中貯木依貯木池區分使用,將木材投入水池,應儘量使木材註記處浮出水面,以便查驗。
(貯木列帳作業)
十五、貯木場存放之木材,應逐一黏釘標籤及列帳冊保管,木材進場時辦理入(加)帳作業,出場時辦理出(減)帳,辦理方式如下:
(一)貯木場管理單位應逐木編碼(如表六),並逐一黏釘標籤(如表七)於明顯處,毀損時予以補建。
(二)貯木場管理單位應依貯木來源、材種、材積、進場日期等,建立貯木堆號,及建立堆號相對位置圖,以便管理及查考。
(三)貯木場管理單位按貯木號碼,逐案填列帳冊總表(如表八),填具明細表(如表九)及全貌拍照,並錄檔備查。
(四)如因貯木大量發生,作業期間無法針對貯木逐一拍照,而以整堆方式記錄影像時,應拍攝不同角度之照片錄檔列冊;若因業務需要重新整堆時,應重新拍照建檔。
(五)如以帆布袋或太空包袋裝封存之方式貯存者,得以整袋重量、塊數等編號控管。
(六)貯木經標售或其他事由無需繼續存放保管時,應同步辦理明細表異動註記及帳冊總表減帳作業。
(貯木盤點)
十六、貯木場管理單位應派員定期盤點核對保管木材,「盤點人員」與「貯木保管人員」不得為同一人,並將盤點情形及照片併同帳冊總表、明細表簽報林管處以為管考。
第四章 檢核
(抽查)
十七、貯木場管理單位主管應就貯木場之管理事項,不定期自行或派員抽查,每月至少抽查一次,並將抽查結果存檔備查。
(稽核)
十八、林管處應派員組成稽核小組,依稽核表(如表十),每年進行定期(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不定期(遇必要時隨時辦理)之檢查及考核,並適時對機關首長提出稽核報告及改進意見。前項稽核結果,應報本局備查。
(缺失改善與管考)
十九、抽查、檢核之缺失,由林管處列管,貯木場管理單位應即時改善,並將後續改善情形報林管處管考。
(考評)
二十、本局每年度定期辦理考評,應於各林管處至少選定一處貯木場實地考評,並列入年度考核評分。
(獎懲)
二十一、林管處得依檢核結果,辦理獎懲作業。
第五章 附則
(本標準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之適用)
二十二、本標準作業程序未規定者,得參照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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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