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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機關固定派出辦公場所天然災害期間留守人員撤離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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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日期:101-06-19修正日期:108-10-08發文字號:林人字第1081780835號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所屬各機關固定派出辦公場所出勤或留守人員(以下簡稱留守人員)於天然災害發生時之人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所稱本局所屬各機關固定派出辦公場所係指各林區管理處工作站、工作分站、護管所、駐在所及管制站等及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各站、庫、區等。
二、本局所屬各機關固定派出辦公場所留守人員遇天然災害評估有危險時,即應撤離至安全處所,辦理撤離之時機如下:
(一)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土石流黃色警戒時,應即進行評估,經評估有危險時,即準備撤離或進行撤離;如經發布土石流紅色警戒,應即撤離。
(二)非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但屬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地質災害潛勢圖之中、高潛勢範圍者,且其鄰近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經發布為紅色警戒時。
(三)中央或地方政府宣布撤離時。
(四)工作站主任或各車站、車庫、監工區主管依現場狀況判斷有立即危險或留守人員認有立即危險經請示工作站主任或各車站、車庫、監工區主管同意時。
三、依前點規定撤離時,應先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本局經管國有林事業區內暫准建地人員撤離。
四、留守人員依前二點規定撤離後,應向主管長官報告,主管長官於接獲報告後應製作書面紀錄(附表一)、確認人員是否已撤離至安全處所,並由該機關天然災害期間緊急應變小組至本局「國有林防災應變及堰塞湖監測系統」填報留守人員撤離情形彙整表(附表二)通報本局天然災害期間緊急應變小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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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 最後更新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