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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日期:115-01-14修正日期:115-01-14發文字號:農授林業字第1142420236號
農業部非屬各機關奉派協助森林保護工作人員傷亡慰問金發給要點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林業保育署)及其所屬各地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地區分署)辦理森林保護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定慰問金之發給程序、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慰問金之申請受理、審查、核准、發給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地區分署辦理。
三、本要點慰問金之發給對象,為非受各機關指派執行森林保護工作之人員,其因協助林業保育署及各地區分署所經營管理國有林之森林保護工作,而導致其受傷或死亡,且其受傷或死亡與協助森林保護工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前項情形,於受傷或死亡係由其本人故意所致,或協助森林保護工作係為防救其本人所引發之災害或所造成之損害之情形,不發給慰問金。
四、本要點慰問金之種類及金額如下:
(一)死亡慰問金:
1.於工作現場死亡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2.於往返途中死亡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二)受傷慰問金:
1.受傷需開刀治療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2.受傷需住院治療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五、死亡慰問金,應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提出申請並受領;同一順序遺族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或選定代表人一人提出申請並受領:
(一)配偶。
(二)子女。
(三)孫子女。
(四)父母。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受傷慰問金,應由受傷者本人提出申請並受領。但有事實足認其無法提出申請或受領者,得準用前項規定,由前項各款所定順序之親屬,依序提出申請或受領。
六、申請本要點慰問金,應於受傷或死亡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各地區分署提出申請:
(一)傷亡慰問金申請表(如附件)。
(二)合格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指定之文件資料。
七、各地區分署受理申請案後,應依據事實及證據確實進行審查;資料不全而得補正者,應從速通知其補正;符合規定者,應從速核發慰問金。
八、因同一受傷或死亡事故,得受領損害賠償、社會保險給付或社會福利補助者,仍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及受領慰問金。
因同一受傷或死亡事故,亦得依林業保育署或各地區分署之其他規定請領慰問金者,申請人應擇一申請及受領,不得重複請領,各地區分署應擇一從優發給。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慰問金;已發給者,應予撤銷,並通知受領人限期返還所領取之金額:
(一)不符第三點第一項規定要件,或有第三點第二項規定情事。
(二)申請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或逾期未完成補正。
(三)同一受傷或死亡事故,已領取林業保育署或各地區分署其他金額較高之慰問金。
(四)提供不實資料、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或受領。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地區分署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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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