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日期:114-07-07修正日期:114-07-07發文字號:林人字第1142480667號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4年7月7日林人字第1142480667號函訂定全文9點
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本署及所屬機關(構)工程人員久任,穩定工程單位人力並利於相關業務推動,特依據行政院訂定之「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附則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署及所屬機關(構)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適用對象第三點,服務於工程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
前項人員如有借調(含支援、派駐,以下同)他機關(構)、單位情形者,須經其本職機關(構)、單位審認借調人員於借調期間辦理工作內容為工程業務者,始得依本要點發給留任獎金。
各機關(構)本職非工程單位人員代理同機關(構)工程單位職務期間,如依規定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支給專業加給者,得由各機關(構)審酌留任之實際需要,決定是否採計其代理期間年資及發給留任獎金。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於同一機關(構)連續任職年資符合下列規定者,發給留任獎金:
(一) 任職年資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自第二年起,按年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 任職年資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自第四年起,按年發給四萬五千元。
(三) 任職年資滿五年以上者,自第六年起,按年發給六萬元。
四、前點所稱於同一機關(構)連續任職年資,按工程人員於該機關(構)到職日(最早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算),至次年與該日相當之前一日為滿一年,並以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下簡稱年資結算日)為各年年資採計期間。但留職停薪或因案停職期間之年資應予扣除。
各年年資採計期間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計:
(一) 年終(另予)考績考列丙等以下。
(二) 受懲戒處分判決確定。
(三) 平時考核受一次記一大過之處分。
曾支領留任獎金有案人員職務經調整而不符第二點規定者,如嗣後再調整為符合該點規定之職務者,其連續任職年資應重行計算。
第一項但書扣除留職停薪或因案停職期間之年資人員,如其留職停薪或停職前後年資均符合第二點規定,視為連續任職,其前後年資得合併採計,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計算之。
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考試錄取人員於同一機關(構)實務訓練期間,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支給津貼之年資,得採計為支給留任獎金年資。
五、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扣(減)發規定如下:
(一) 發給對象於各年年資採計期間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扣發全額留任獎金:
1、年終(另予)考績考列丙等以下。
2、受懲戒處分判決確定。
3、平時考核受一次記一大過之處分或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4、經刑事判決確定受徒刑之執行。
5、因無工作事實而未辦理考績。但因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給予公假休養或療治而未辦理者,不在此限。
6、借調至他機關(構)、單位或任務編組且訂有借調期限,於核定借調期限屆至未歸建。
(二) 發給對象於各年年資採計期間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按比例減發留任獎金:
1、曠職累積達三日或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一次者,減發三分之一。
2、曠職累積達四日或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二次者,減發三分之二。
3、請延長病假,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但因安胎請延長病假之日數,不予扣除。
工程人員因案停職者,其留任獎金發給規定如下:
(一) 因案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懲戒處分,而許其復職者,及受停職處分之工程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獲撤銷原行政處分而復職者,其當年度留任獎金全額發給。
(二) 因案停職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先予復職人員,其留任獎金得於先予復職後按其各年當年度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但停職期間部分,仍須俟其刑事判決確定後,未受徒刑之判決或懲戒處分,再按停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
本要點所稱實際在職月數,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
六、本署及所屬機關(構)應於每年度年資結算日後核算各該機關(構)當年度符合支給留任獎金規定之工程人員年資及獎金數額,並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一次發給。
第一項人員如於當年度年資結算日(含當日)以前已離職或已核定離職者,不發給留任獎金。但屆齡退休者按其前一年度八月一日至退休生效日之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第一項人員如於當年度年資結算日(含當日)以前死亡者,按其前一年度八月一日至死亡日之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但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者,全數發給。
七、本署及所屬各機關(構)得組成工作小組,就工程人員留任獎金發給、扣(減)發或連續任職年資採計等事項進行審議。
八、本署及所屬各機關(構)發給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所需經費,由各該機關(構)於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未規範事項,依「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及相關函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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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