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22日起 開放嘉義、台南海岸地區保安林漂流木自由撿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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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公告機關:嘉義分署
主旨:公告為清理不具標售價值之漂流木,特開放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請依公告撿拾區域及相關注意事項辦理必要之檢查及登記。
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及農業部114年7月29日農林業字第1142440359號令修正發布「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撿拾區域:
編號1920飛砂防止保安林:好美濕地海灘(嘉義縣布袋鎮魍港段,開放範圍起訖座標如附圖)。
編號2018飛砂防止保安林:雙春濱海遊憩區及北門海埔地堤防外海灘(臺南市北門區渡子頭段及蚵寮段,開放範圍起訖座標如附圖)。
編號2017漁業保安林:馬沙溝濱海遊憩區北側海灘(臺南市將軍區山子腳段,開放範圍起訖座標如附圖)。
編號2019飛砂防止保安林:國聖燈塔海灘(臺南市七股區新生段,開放範圍起訖座標如附圖)。
編號2102飛砂防止保安林:觀夕平台及漁光島海灘(臺南市安平區海口段及漁光段,開放範圍起訖座標如附圖)。
前揭區域僅限設籍於當地縣市(嘉義縣、臺南市)之居民得撿拾清理,請撿拾人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備查。
撿拾清理及搬運期間:自114年10月22日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 (嘉義縣或臺南市)時為止。
注意事項:
本公告指定得自由撿拾清理之漂流木為經林業保育署嘉義地區分署或台南市政府、嘉義縣(市)政府認定為不具標售價值者。
自由撿拾漂流木時,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或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業保育署嘉義分署或台南市政府、嘉義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第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或烙印之漂流木,拾得人得依本公告下列指定方式或地點,向林業保育署嘉義分署或台南市政府、嘉義縣(市)政府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但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除自用非營利用途外,登記搬運後應依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並依本部「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
1.拾得人於搬運前將撿拾之漂流木種類、數量及地點,以電話(嘉義縣請洽本分署關子嶺工作站,電話06-6822318;臺南市請洽玉井工作站,電話06-574203)通報林業保育署嘉義分署或台南市、嘉義縣(市)政府派員至撿拾地點進行檢查與登記。
2.拾得人將撿拾漂流木運至當地林業保育署嘉義分署或台南市、嘉義縣(市)政府指定之林產物檢查站地點:嘉義縣請洽本分署關子嶺工作站(臺南市白河區關嶺里28號);臺南市請洽玉井工作站(臺南市玉井區玉田里中正路6號)進行檢查與登記。
(三)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應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五十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四)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及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但使用小型車輛搬運拾得之漂流木,行駛於河川區域內水防道路、現存之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者,不在此限。有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六款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第三款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第四款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另需進入各管理單位管轄區域撿拾清理漂流木,需先徵得管理單位之許可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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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企字第1145331616A號函 pdf pdf 檔案大小:1981KB 下載次數: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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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0 最後更新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