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備書件:承租人本人申請攜帶原契約書印章、契約書正本前往承租地轄管工作站辦理,若有契約書遺失者,於續約申請書勾選切結,原印章不符者,附印鑑證明1份(本人親自到站申請得免附,由承辦人確認用印)。
2.續由工作站函文承租人會同轄管巡視員現勘,符合以下規定後報分署核辦:
(1)完成造林且造林木達規定成林標準無違約情事者,得辦理9年續約。
(2)如屬91年「國土保安計畫─解決土石流災害具體執行計畫」違規案件,每公頃均勻混植至少600株以上造林木,且無其他違規情事者,得辦理9年續約。
(3)如屬「出租造林地逾期未續約案件處理作業規範」處理對象之尚未完成造林或未續約且尚未完成造林者,非位於森林法第21條所定地區,延續行政院91年核定之「國土保安計畫─解決土石流災害具體執行計畫」混植造林木每公頃600株之精神,考量農民實際經營需求,在不影響國土保安之原則下,將造林之方式,由均勻混植造林木每公頃600株,增加以帶狀或塊狀方式於30%之租地內完成造林(種植檳榔者除外),因查定相關租地是否位於森林法第21條所定地區,非短期間內可完成,為免影響農民之農保權益,並利業務推行,列入「尚未完成造林之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處理方案暨執行計畫」處理之案件皆先以書面方式換約至107年12月31日止,續經查定位於森林法第21條所定地區者,應續於108年起3年內全面完成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