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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1.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受理申請借用場地拍攝影片,以具有教育性、推廣性及研究性之影片優先,商業性之影片或廣告次之,並在不影響機關業務情形下出借場地。
2.本申請拍攝事項已授權由所轄各分署依「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所屬機關(構)出借場地拍攝影片注意事項」秉權責辦理;爰如申請拍攝地點屬某分署轄管者,請逕向該分署提出申請;如拍攝地點涉兩個或以上分署轄管者,則由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統一受理申請。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所屬機關(構)出借場地拍攝影片注意事項
林務局90年1月17日林政字第901720019號函訂頒
林務局108年3月18日林政字第1081720116號函修訂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2年10月23日林管字第1121721008號函修正
一、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為使轄下場域能有效利用、管理及維護,鼓勵從事影像紀錄者記錄優美山林影像畫面及推廣珍貴自然資源,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暨所屬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受理電影、電視或傳播公司等(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申請借用場地拍攝影片,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 機關受理申請單位借用場地拍攝影片,以具有教育性、推廣性及研究性之影片優先,商業性之影片或廣告次之,並在不影響機關業務情形下出借。
四、 申請單位應於借用場地前三個工作天檢附影片腳本(劇本)或企劃書,併同切結書(如附表)向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得借用。
前項場地申請,如同時涉及本署嘉義分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統一由本署嘉義分署受理,並由該分署協處與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場地、火車或站體拍攝事宜。
五、 經同意後之使用、拍攝相關規定如下:
(一) 腳本(劇本)或企劃書應與播出內容相符。
(二) 遵守機關管理規定,並接受機關管理人員指導。
(三) 必要時,應自行聯繫警察機關派員維持秩序,並通知機關知悉。
(四) 因拍攝需要搭建臨時性設施或場景,應於拍攝完畢後回復場地原貌。
(五) 道具、車輛使用或人員入出,不得影響機關公務進行。
(六) 未經許可,不得燃放煙火、爆竹或製造噪音。
(七) 不得毀損機關之設施或動、植物。
六、 申請單位於拍攝期間,如有前點以外影響機關業務、擾亂公共秩序或有發生危險之虞之情形,機關得立即制止,必要時,並得廢止原核准處分。
拍攝場地風險評估(自行評估)
為維護影視從業人員拍攝工作安全,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12年11月9日局影(輔)字第1123006370號函修正並公布「拍攝協助申請須知」,要求影視劇組向該局申請協拍服務時,應檢附「拍攝場地風險評估建議清單」、「安全維護計畫自行確認表」進行事前評估與特殊風險安全確認,並填報具有現場指揮統籌管理能力之現場聯絡人,必要時配合職安檢查作業。
本分署轄區均屬戶外自然環境,拍攝申請者應主動自行評估拍攝場地風險及規劃對應安全維護計畫(表單無須寄送至本分署),以維護從業人員工作安全。
另提供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發布之「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供拍攝申請者參考運用。
申請作業流程
申請單位
1.
一般拍攝(不含空拍):拍攝團隊填具切結書(如附件)及備妥影片腳本或劇本(請標註涉及本分署之場域及拍攝方式)向嘉義分署提出申請,如申請事項同時涉及嘉義分署與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時,統一由嘉義分署受理申請,負責與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協調有關場地、火車或站體拍攝等事宜。
因審核程序涉及2機關,應預留郵件寄送、公文處理等行政流程時間,請於拍攝日前7-14日以郵件寄出相關申請文件至嘉義分署(600嘉義市林森西路1號),以利提供協助。
2.
阿里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塔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鹿林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臺灣一葉蘭自然保留區之空拍申請:上述區域因公益及安全需求,經嘉義縣政府及南投縣政府
公告為遙控無人機禁止使用範圍。如有空拍需求,
請逕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洽詢依規申請。相關公告請參照
嘉義縣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公告(1130626更新)、
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遙控無人機專區。
嘉義分署
收到申請文件後,如涉及阿里山林業鐵路相關拍攝事項,將轉請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先進行審核,該處審查後再由本分署彙整審核結果,以公文回覆申請單位是否同意出借場地。如同意出借場地則視業務情形派員會同拍攝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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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