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9
- 當事人郭女士之夫陳國明君(已歿)曾向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承租大埔事業區第54林班地造林約4.92甲,因違約超限利用種植芋頭、薑、檳榔、咖啡等農作物及擅建工寮、土地公廟等違建物,更擴大占用租約外之林地種植農作物高達3.07甲;另承租暫准建地可供房舍使用部分,原始租約僅15坪,卻擅自將房屋及庭院擴建達179坪,嚴重違反租約規定,嘉義林管處善意多次勸導均有案可稽,惟郭女士仍拒絕改善,林管處無奈始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於109年判決繼承人應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確定。
- 報導稱因林管處要用峭壁換回承租的農地,郭君不從才提告。事實是郭君於102年已表示其承租位置及範圍不同,嘉義林管處亦考量早年恐因測量儀器及技術致圖面測繪有誤差,乃派員會同當事人實地施測,惟郭君均於事後表示不同意施測結果及不願意放棄擴大佔用範圍,加以其租地範圍內違規超限利用之情形亦未配合改正,始循訴訟處理。
- 嘉義林管處針對郭女士繼承林地之違規始終希望能輔導改正,自102年起,以公文書件通知改善超過18次,派員親訪超過7次,每次均完整說明應改善事項,輔導多年但郭女士均拒不配合,為維護國土,只能提起訴訟。
- 嘉義林管處於判決確定後,考量郭女士居住於應拆除歸還之建物內,仍持續派員現地訪視瞭解居住情形,亦洽請嘉義縣政府及番路鄉公所協助認定郭女士是否符合安置或申請相關補助等資格,給予充分時間搬遷,並提供必要行政協助,已窮盡所能予以和緩處理。
- 報導中述及國有財產法規適用問題,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國有財產分為公用及非公用財產,非公用財產始為國有財產署管理,林務局管理之國有土地屬於公用財產,並不適用82年7月21日國有非公用財產得逕予出租之規定,主管機關國產署已有相關函釋,報導中律師所提國有地應該屬於國有財產署該管等語,顯然係對公產管理法規解讀有誤。至於違憲一說,因郭君於訴訟時已有相關陳述,皆未獲法院採納,嘉義林管處尊重司法判決,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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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