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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將於107年7月1日正式成立,為確保如期發薪及正常營運,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於107年6月28日發給阿里山林業鐵路從業同仁「留任意願調查表」,並無冒用臺灣鐵路管理局阿里山森林鐵路管理處名義之情事。
依勞基法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4月1日台勞資二字第12049號函,事業單位於改組或轉讓過程中,被商定留用之勞工,如因其勞動條件有不利益之變動而拒絕另訂新約,或因個人因素拒絕留用,原雇主應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資遣。惟嘉義林管處於6月25日拜訪臺鐵局森鐵處,請該處依法先行調查員工意願,並依勞基法辦理後續事宜;臺鐵局森鐵處認為現有從業人員應隨同業務留任,無需再進行員工意願調查。經嘉義林管處洽勞工主管機關(嘉義市政府社會處勞工科),該單位建議,若森鐵處不願辦理意願調查,為免影響阿里山林鐵營運與損及員工權益,建議由嘉義林區管理處發放意願調查表,以確保如期於7月初發薪及正常營運。發送意願調查表之時機與文字內容,事前均經嘉義市社會處勞工科確認符合規定。
依意願調查表內容說明,若現有臺鐵局森鐵處員工不願隨同業務留任,則依規定辦理資遣;若未回傳,視同願意留任;員工107年7月1日如排定出勤,應正常上班。
正式勞動契約書及僱用通知書將由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於107年7月1日發給林鐵從業同仁,如同仁認為契約書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形或不願接受新契約內容,仍可依勞基法辦理資遣,資遣費用由林務局負擔,不致損及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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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