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請釋示「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指定審查程序中,如因說明會或公聽會蒐集之民意多為反對意見時,是否仍依程序擬具評估報告送審議會審議一節,詳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8-08-19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1081624807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府農業局108年8月12日新北農林字第1081501137號函辦理。 二、查「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指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之說明會或公聽會召開目的,係將預定審議之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重要性、主要保存價值、內容及規劃範圍等資料,向在地民眾或權益關係人公開說明,並聽取或蒐集相關意見,釐清民眾疑義與問題,克盡告知義務,蒐集之意見亦可供規劃案調整之參考,合先敘明。 三、次查,指定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及第3條已明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指定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