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之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增訂容許使用項目「露營相關設施」涉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核課事宜,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2-02-06
- 發文文號:農林務字第1111740672號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11年11月16日觀技字第1114002623號函(影本如附)辦理。
二、按本會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業明定14款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其中第13款規定「除前12款規定外,從事須申請建造執照之山坡地建築行為。」,又第14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該款之修法說明載明略以「...為免發生缺漏,爰明定第14款,規範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之概括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