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詢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之共有土地,有關造林戶實際造林面積超過持分比例,造林獎勵金核發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6-04-26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61653994號
一、復貴府96年4月25日府農林字第0960053167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申請人於申請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時,應提具合法使用土地證明書件,業經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審核後,始同意參加本計畫;是以造林地如為共有土地情形,申請人自應提具所有共有人同意證明書件,以符行政程序;先行敘明。
三、有關本局前於96年2月5日林造字第0961740197號函釋(諒達),係針對共有土地之造林戶,如難以取得所有共有人同意書件之情形,為維護造林戶權益,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得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