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及第6條適用疑義,詳如說明事項,請查照 。
- 發佈日期:96-05-14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61654382號
一、依據本會水土保持局96年5月8日水保監字第0961855766號函暨桃園縣政府96年4月13日府農林字第0960118603號函辦理。 二、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計算基礎係依據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本辦法第5條訂有明文;另本辦法第6條係規定本回饋金之計算及通知繳納之時間點,屬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於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前;屬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者,應於該申報書審查通過後及核定前。據此,本回饋金通知繳納之時,「計畫面積」業已確定,故可據以計算回饋金之數額。 正本:宜蘭縣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