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公司函詢貴轄申請全民造林計畫有案之土地,欲變更使用,有關造林獎勵金清償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6-08-07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61657354號
一、復貴公司96年8月6日資造字第0960008471號函。
二、依據全民造林運動綱領第5點規定,由政府機關經營或輔導之農場及國有閒置土地,有適宜造林之土地者,應率先響應本運動,提供造林以做示範。是以,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等機關於造林政策上應負有示範造林之義務,且應具有率先帶領民眾造林之責,合先敘明。
三、本案貴公司欲將貴轄臺中縣后里鄉牛稠坑段七星小段○○○○-○○○○地號土地出租予私人,查該筆土地內有89年參加全民造林計畫有案之範圍,有鑑於貴公司於獎勵造林途中欲退出者,依據本局前於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