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災救助種類及標準
- 發佈日期:091-06-14
- 編修日期:112-01-10
- 發文文號:農授林業字第1111721314號
第 1 條 本標準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森林火災,指火災發生於國、公、私有林地者。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內受災,適用本標準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同。 本標準所稱救助,指前項之人因遭受森林火災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政府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 第 4 條 災害救助種類如下: 一、人員死亡、失蹤、重傷救助。 二、安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