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所屬單位出借場地拍攝影片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090-01-17
- 編修日期:112-10-23
- 發文文號:林政字第1121721008號
一、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為使轄下場域能有效利用、管理及維 護,鼓勵從事影像紀錄者記錄優美山林影像畫面及推廣珍貴自然 資源,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暨所屬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受理電 影、電視或傳播公司等(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申請借用場地拍攝 影片,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 機關受理申請單位借用場地拍攝影片,以具有教育性、推廣性及 研究性之影片優先,商業性之影片或廣告次之,並在不影響機關 業務情形下出借。
四、 申請單位應於借用場地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