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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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分為幾類?
一、   水害防備保安林。
二、   防風保安林。
三、   潮害防備保安林。
四、   鹽害保安林。
五、   煙害防止保安林。
六、   水源涵養保安林。
七、   土砂捍止保安林。
八、   飛砂防止保安林。
九、   墜石防止保安林。
十、   防雪保安林。
十一、國防保安林。
十二、衛生保健保安林。
十三、航行目標保安林。
十四、漁業保安林。
十五、風景保安林。
十六、自然保育保安林。
何謂保安林?
凡林地全部或局部為森林所覆蓋,其經營目的主要在於發揮森林固著 土壤、涵養水源、預防水害、捍止土砂等功能,對社會公益之維護及國土保安,卓具功效,而非以生產木材或森林副產物為目的者;或為防止對於公眾之危害,或以增進公眾福祉、保護地方產業為目的而設置之森林,稱為保安林。
保安林種類?
1、依事業區分類:
(1)區內保安林(位於國有林事業區內之保安林)。
(2)區外保安林(位於國有林事業區以外之保安林,大部分位於沿海之平地或海拔較低之丘陵地)。
2、依編定目的分類: 可分為水害防備保安林、防風保安林、潮害防備保安林、鹽害保安林、煙害防止保安林、水源涵養保安林、土砂捍止保安林、飛砂防止保安林、墜石防止保安林、防雪保安林、國防保安林、衛生保健保安林、航行目標保安林、漁業保安林、風景保安林、自然保育保安林等16類。
本分署轄管保安林種類?
土砂捍止保安林、水源涵養保安林、防風保安林、飛砂防止保安林、 漁業保安林、風景保安林等6類。
保安林解除的條件為何?
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依森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保安林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解除一部或全部:
1.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用地所必要者。
2.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之重大經建計畫用地所需者。
3.自然現象之地理環境變動,致保安林遭受破壞,無法恢復營林之用者。
4.為配合地籍界線、天然地形、林班界等修正保安林界所必要者。
5.原保安林之功能及效用,為他保安林所取代者。
6.原受益或保護對象已不存在者。
7.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非營林使用且無法復育造林之保安林地。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解除之保安林地,未依原計畫目的及計畫期程執行者,應再編入為保安林。
那些地區不得解除保安林?
1.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或沖蝕程度屬極嚴重土石易崩塌流失之保安林地。
2.其他依法公告為不得開發之地區。
那些情形解除保安林時,應經保安林解除審議委員會決議?
1.鐵路、重要公路至最近稜線之保安林範圍。
2.海岸地區保安林臨海面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
3.解除面積大於五公頃之保安林。
保安林可否承租?規定如何?
目前保安林除有森林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得承租外,並不再放租;然既有承租營造保安林者,於契約期限將屆時,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分署轄管工作站申請續約。
營造保安林申請轉讓時面積之限制?
轉讓面積須達0.5公頃以上(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6年4月7日農林字第86114923A號函示:「林務局管理之國有林地經出租供造 林使用者,其最小分割面積為0.5公頃」規定予以增列),惟原承租面積未達0.5公頃者除外。
營造保安林可否增加股東?
非因法定原因(如繼承),不得增加股東。(林務局94年5月25日林政字第09416108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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