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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公告機關:嘉義分署地點:臺南市
公告事項:
一、撿拾區域:國有林區域外本市轄區內之各河川、海岸浮覆地(各水庫蓄水範圍、港口、國家公園及國家風景區範圍除外)。
二、前揭區域僅限設籍於臺南市居民得撿拾清理,請撿拾人應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十五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三、撿拾清理及搬運期間:自114年11月20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臺南市)時為止。
四、注意事項:
(一)撿拾漂流木之檢查登記程序如下:
1.撿拾漂流木需轉售或量體龐大需動用車輛進行載運者:
(1)拾得人於完成撿拾後應攜帶身分證件到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玉井工作站(臺南市玉井區玉田里中正路6號,電話:06-5742031)辦理檢查、登記。
(2)屬森林法第52條第4項所定貴重木如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臺灣杉、巒大杉、南洋紅豆杉、櫸、烏心石、牛樟、臺灣擦樹、黃連木及毛柿等,需逐支登記;非屬貴重木可以整批重量計列。拾得人需領取集運漂流木搬運單,再行搬運離開現場。
(3)該漂流木應依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未來可依「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進行木材溯源管理。
2.倘若拾得漂流木僅止於自用且徒手搬運者,拾得人可免經漂流木檢查、登記程序,可逕行搬回利用。
(二)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之林產物檢查站(玉井工作站)保管並依民法第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
(三)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但使用小型車輛搬運拾得之漂流木,行駛於河川區域水防道路、現存之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者不在此限。如有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六款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第三款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則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第四款規定3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需進入各管理單位管轄區域撿拾清理漂流木者,需先徵得管理單位之許可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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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