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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公告為清理不具標售價值之漂流木,開放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請依據公告撿拾區域及相關注意事項辦理必要之檢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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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公告機關:嘉義分署地點:嘉義縣
一、撿拾區域:國有林區域外本縣下揭行政區域之河口及海岸浮覆地(各港口、布袋商港及鰲鼓野生動物重要棲地環境範圍
除外)。
(一)東石鄉。
(二)布袋鎮。
二、前揭區域僅限設籍於嘉義縣之居民得撿拾清理,請撿拾人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備查。
三、撿拾清理及搬運期間:自即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時為止。但該期間倘有其他豪雨
特報發布,且自由撿拾清理有安全疑慮者,本府得予緊急中止。
四、注意事項:
(一)本公告指定得自由撿拾清理之漂流木為經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或本府認定為不具標售價值者。
(二)自由撿拾漂流木時,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嘉義分署或本府保管並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拾得
人得依本公告將檢拾漂流木運至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關子嶺工作站(地址:臺南市白河區關嶺里28號
,電話:06-6822318)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
(三)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除自用非營利用外,登記搬運後應依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
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並依農業部「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
統」,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
(四)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應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
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五)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及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但使用小型車輛搬運拾得之漂流木,行駛於河川區域內水防道路、
現存之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者,不在此限。有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
93條之2第6款處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3第3款處新
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3.5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3
第4款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六)另需進入各管理單位管轄區域撿拾清理漂流木,需先徵得管理單位之許可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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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農林字第11403141801號公告 pdf pdf 檔案大小:169KB 下載次數: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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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 最後更新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