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2公告機關:嘉義分署
主旨:公告為清理不具標售價值之漂流木,特開放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請依公告撿拾區域及相關注意事項辦理必要之檢查及登記。
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及農業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5月9日農林務字第1111740009號令修正發布「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撿拾區域:
(一)編號1920飛砂防止保安林:好美濕地海灘(嘉義縣布袋鎮魍港段,開放範圍起訖座標如附圖)。
(二)編號2018飛砂防止保安林:雙春濱海遊憩區及北門海埔地堤防外海灘(臺南市北門區渡子頭段及蚵寮段,開放範圍起訖座標如附圖)。
(三)編號2017漁業保安林:馬沙溝濱海遊憩區北側海灘(臺南市將軍區山子腳段,開放範圍起訖座標如附圖)。
(四)編號2019飛砂防止保安林:國聖燈塔海灘(臺南市七股區新生段,開放範圍起訖座標如附圖)。
(五)編號2102飛砂防止保安林:觀夕平台及漁光島海灘(臺南市安平區海口段及漁光段,開放範圍起訖座標如附圖)。
二、前揭區域僅限設籍於當地縣市(嘉義縣、臺南市)之居民得撿拾清理,請撿拾人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備查。
三、撿拾清理及搬運期間:自113年10月18日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嘉義縣或臺南市)時為止。
四、注意事項:
(一)在撿拾漂流木時不得裁切,且單支規格須符合末徑小於20公分、長度2公尺以下或單支重量50公斤以下,且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或烙印。
(二)撿拾漂流木之檢查登記程序如下:
1.撿拾漂流木需轉售或量體龐大需動用車輛進行載運者:
(1)拾得人於完成撿拾後應攜帶身分證件到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臨時林產物檢查站辦理檢查、登記。
(2)屬森林法第52條第4項所定貴重木如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臺灣杉、巒大杉、南洋紅豆杉、櫸、烏心石、牛樟、臺灣檫樹、黃連木及毛柿等,須逐支登記;非屬貴重木可以整批重量計列。拾得人須領取集運漂流木搬運單,再行搬運離開現場。
(3)該漂流木應依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未來可依「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進行木材溯源管理。
2.倘若拾得漂流木僅止於自用且徒手搬運者,拾得人可免經漂流木檢查、登記程序,可逕行搬回利用。
(三)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
1.拾得人將撿拾漂流木運至當地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林產物檢查站地點:嘉義縣請洽本分署關子嶺工作站(臺南市白河區關嶺里28號,電話06-6822318);臺南市請洽玉井工作站(臺南市玉井區玉田里中正路6號,電話06-5742031)進行檢查與登記。
(四)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如有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2處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如有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3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3.5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則依水利法第93條之3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五)另需進入各管理單位管轄區域撿拾清理漂流木,需先徵得管理單位之許可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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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