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本案擬解除區域(臺南市七股區新生段 67 之內、67-1、67-2 之內、68、68-1 之內、73、73-1、73-2 地號等 8 筆土地,面積計 13.216807 公頃),經保安林解除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出席委員 9 人,同意解除之委員人數計 9 人,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標準第 6 條第 2 項:「前條保安林解除應經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規定,同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