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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項:
  1. 本號保安林經嘉義分署檢訂調查及評估現況後,依據森林法及農業部頒布之「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相關規定辦理部分解除,解除面積合計共12.339104公頃。解除區域如下說明:
    1. 嘉義縣東石鄉鰲鼓段770及1156地號內面積計0.05534公頃(共12處),土地均屬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況為道路、賞鳥亭,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森林法第8條第1項各款用地所必要者」之規定。
    2. 嘉義縣東石鄉鰲鼓段770及1156地號內面積計12.037162公頃(共5處),現況已為水域,初核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自然現象之地理環境變動,致保安林遭受破壞,無法恢復營林之用。」之規定。
    3. 嘉義縣東石鄉鰲鼓段1156地號內面積計0.246602公頃(共4處),現況為人工闊葉林、空地,位於水域及道路間之零星土地,初核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4款:「為配合地籍界線、天然地形、林班界等修正保安林界所必要。」之規定。
    4. 以上解除東石鄉鰲鼓段770及1156地號內合計共12.339104公頃(共21處),經檢討結果解除保安林一部,尚不影響本保安林整體功能。
  2. 有關保安林解除審議委員會會議資料,於111年6月27日至111年7月3日張貼公告於林業保育署網站,供各機關團體或直接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期滿並無相關民眾、團體提出意見。
討論事項:
案由:嘉義分署就解除編號第1930號防風保安林面積12.339104公頃案,提請討論。
  1. 現場勘查說明:本編號第1930號區外保安林坐落嘉義縣東石鄉鰲鼓段,為防止鰲鼓附近村落及耕作受風砂危害,於民國73年編入為防風保安林,土地所有權人均屬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預定解除區域為既有水域、建物、道路及前述土地解除保安林後脫離保安林主體之零星土地。
  2. 委員發言內容:
    1. 羅委員紹麟:同意解除12.339104公頃。
      1. 眾人關心的保安林解除,除依法令規定辦理外,宜注意利害關係人(如本案之台糖或鄰近住戶、養殖業、賞鳥人士等)與公共參與等。
      2. 就法令上言之,本案土地為已遭破壞無法做林業使用,零星土地或道路等,顯有符合多項規定,但總體上,環境保育與經濟發展之平衡需要考慮(此地海水、淡水濕地水位不穩定),但總要考慮到後續的管理問題,如在管理上得不償失時則一切將無意義,此即成本效益,尤其如此才對得起在地社區、地方,不得不注意。
      3. 如第3勘查點賞鳥亭前之道路相當窄,如解除路邊之保安林(已沉入水中),對此地剩餘零星的林木(25公尺寬)也可解除,避免不必要的管理,故贊成解除,其他勘查點也如同此法處理,另其他零星林木、被沉入水底的森林也連帶解除,使土地管理走向合理之管理。
      4. 針對本案附近平地造林部分林相相當不錯,宜請土地管理單位多多珍惜,惟未來如何做適當處理或林相改良也可一起考慮,則整區將會更美成為未來台灣濕地經營森林的典範。
    2. 林委員雪美:同意解除12.339104公頃。
      1. 本案鰲鼓濕地因堤防興建後,其海域與濕地平衡及外傘頂洲漂移應無關聯。
      2. 本案保安林編入目的係在保護當地耕地之安全,因興建堤防後,保安林編入目的已由堤防取代,故同意解除。
      3. 就海岸濕地生態而言,當地濕地水質應予改善,建議考量南側堤防應開放水域流動,而非用既有水門控制濕地水域,讓濕地水域與海域相連,讓土地還給自然。
      4. 保安林自編入後慢慢退化,土地管理單位似乎沒有相關作為,此區域既有之平地造林地未來是否也會遭遇此狀況,管理單位應預為因應。
    3. 游委員繁結:
      1. 報告書中提及保安林須解除,用詞應釐清,保安林解除一事應屬得解除而非須解除。
      2. 本案係檢訂解除,但解除原因應補充加強,說明係保護對象消失、編入目的不存在或已有替代功能等,俾讓社會大眾有所理解,另本案土地形成水域之原因,係因地層下陷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或土地管理不善所成亦宜有所說明俾讓社會大眾有所理解。
      3. 解除後土地有何利用,另本案土地仍留下零星保安林,對於未來管理或有一定之困難,亦宜予以說明。
    4. 王委員震哲:同意解除12.339104公頃。
      1. 本案現地水域留存之紅樹林,該紅樹林應有護岸定砂之功效,惟紅樹林係位於堤防內,該護岸定砂效益微弱,故同意解除。
    5. 王委員成泰:同意解除12.339104公頃。
    6. 張委員岱:同意解除12.339104公頃。
      1. 保安林73年原編入目的係保護當時鰲鼓之耕地,本地區堤防興建後已取代保安林之功能,且目前本地區已形成濕地及完成平地造林,原有保護對象已消失,另平地造林完成後已有相當之林帶足以保護後方耕地及居民之安全。
    7. 李委員銘春:同意解除12.339104公頃。
      1. 本地區早期並無濕地狀態,後期7號水門設立,濕地才形成,目前7號水門無法自動開關閉,應評估水門操作方式,設法改善避免此地區濕地擴大影響當地耕地之安全。
    8. 徐委員明勳:同意解除12.339104公頃。
      1. 本地區地勢低窪,遇豪雨時仍須依靠抽水機排水,如堤防開口使濕地與海域相連,恐會造成後方現有耕地遭受海水倒灌。
    9. 廖副主任委員一光:同意解除12.339104公頃。
      1. 此區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平地造林將屆滿20年,農業部政策目前有二部分,針對適合農耕地區將採退林還農方式辦理,後續交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合理運用,至已鹽化、下陷等不適合作農業使用區域,但又具有濕地生態價值者,正研擬後續輔導及補助計畫,持續朝向生態價值利用方向管理,未來林業保育署及嘉義分署參與前述計畫研擬時,針對還有保存為森林之區域可建議編入保安林。
      2. 至於林雪美老師所述打開水門,使此人工溼地區域演化成真正的自然濕地,回歸自然一節,讓潮汐自然平衡也是可參考之管理方式之一。
      3. 列席單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地區係劃入重要濕地範圍,後續台糖公司任何作為均須遵造濕地規定辦理,目前並無規劃新建設施或改變現況。
決議:本次審議委員會經現場勘查及與會委員充分討論結果,出席委員9人,同意嘉義分署就解除編號第1930號防風保安林面積12.339104公頃案者9人,決議如下:
  1. 嘉義縣東石鄉鰲鼓段770及1156地號內面積計0.05534公頃(共12處),土地均屬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況為道路、賞鳥亭,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森林法第8條第1項各款用地所必要者」之規定,同意解除。
  2. 嘉義縣東石鄉鰲鼓段770及1156地號內面積計12.037162公頃(共5處),現況已為水域,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自然現象之地理環境變動,致保安林遭受破壞,無法恢復營林之用。」之規定,同意解除。
  3. 嘉義縣東石鄉鰲鼓段1156地號內面積計0.246602公頃(共4處),現況為人工闊葉林、空地,位於水域及道路間之零星土地,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4款:「為配合地籍界線、天然地形、林班界等修正保安林界所必要。」之規定,同意解除。
  4. 以上解除東石鄉鰲鼓段770及1156地號內合計共12.339104公頃。
  5. 各委員對於濕地管理之意見請土地管理單位納入參考,做為未來鰲鼓濕地經營管理計畫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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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7月4日嘉義縣境內編號第1930號防風保安林解除審議委會紀錄 pdf pdf 檔案大小:687KB 下載次數: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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