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公會建議水土保持計畫與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應脫離,如土地為都市計畫之建築用地,依法可做為建築使用,應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案,復請 查照。
- 發佈日期:103-09-05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1030990667號
一、依據立法委員蔡錦隆轉送貴公會103年7月21日103中縣不動產開發商字第10300044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公會建議水土保持計畫與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應脫離部分,業以本會103年1月13日農林務字第1021743102號公告,預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草案,明定應繳交回饋金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而不以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認定為應繳交回饋金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目前仍在進行法制作業中,依程序本辦法須報行政院核定。 三、對於課徵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