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縣○○鄉○○段○○地號等7筆土地廠房增建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疑義案,復請 查照。
- 發佈日期:102-04-12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1021741225號
一、復 貴府102年4月9日府農植字第1020083331號函。
二、依本會101年11月5日農林務字第1011742933號函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計算,應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以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計算。因本辦法並無將「計畫面積」先扣除「已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土地面積」後,再據以計算回饋金規定,倘該申請案件有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5款,得免繳交經計算之回饋金。
三、查貴府前以102年2月20日府農植字第1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