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全民造林停辦後,於民國94年至97年間已實施造林且未申領造林獎勵金者,得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依林齡向後發給獎勵金案,執行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
- 發佈日期:98-06-18
- 發文文號:農林務字第0981740769號
一、對於已實施造林而未申領造林獎勵金者,倘其符合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之獎勵造林對象及第4 條規定之獎勵造林土地區位者,得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填具造林獎勵金申請書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二、經受理後,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實施造林成果檢測,檢測合格者,由造林木林齡推定其造林年度,並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發給該造林年度之獎勵金。非由第1年開始發給獎勵金。 三、有關造林成果檢測不合格者之後續輔導限期改善或廢止核准等事宜,均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