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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特定工廠登記所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核處疑義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5/10/01
  • 發文文號:農林業字第1152440541號
一、查本部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以來,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稱山開回饋金)課徵已與水土保持計畫脫鉤。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本文及第3項規定,回饋金之計算方式,應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如本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6%至12%計算;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通知後,除有本辦法第7條各款免繳交回饋金之情形外,應依附表計算回饋金金額,並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一個月內一次繳交,先予敘明。
二、有關特定工廠輔導,係依總統108年7月24日令修正公布「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稱工輔法)第28條之5及第28條之10規定(行政院另定施行日為109年3月20日),以及經濟部115年3月18日修正發布「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以下稱特定工廠用地審查辦法)等規定辦理,略以:
(一)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上開施行日起2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納管,並於施行日起3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改善計畫,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得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其登記有效期限自施行日起20年止(工輔法第28條之5第1、4、5、7項)。
(二)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非屬群聚地區且位於都市計畫以外之土地,得就其工廠使用之土地需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依規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前,應繳交回饋金予地方主管機關,撥交依農業發展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稱農發基金,工輔法第28條之10第1項第2款、2項)。
(三)特定工廠回饋金按申請用地變更使用總面積,依該計畫核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50%計算。但該計畫核定範圍內,曾依森林法相關法規繳交山開回饋金者,就已繳交數額得予扣除(特定工廠用地審查辦法第9條第2項)。
三、綜上,特定工廠回饋金符合本辦法第7條第15款「已依農業發展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之土地面積」免繳交山開回饋金之情形,故針對特定工廠登記案件,依工輔法第28條之10第2項規定繳納回饋金後,免繳交山開回饋金。

正本: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
副本:經濟部、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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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