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貴府農業局115年8月26日新北農林字第1151679451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112年9月6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之計算,應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6%至12%之乘積比率計算,其計算方式如附表。 三、次按本辦法第5條附表說明一,業明定原計算回饋金之面積變更時,地方主管機關應按變更後之面積、原計算回饋金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及乘積比率,依附表重新計算回饋金,經扣抵原計算金額後,無息多退少補。 四、綜上,本案既經貴府農業局釐明,原計算回饋金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面積已發生變更,即應依上開規定重新核算回饋金。 正本:新北市政府 副本: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