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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張君申請新建住宅(座落貴市豐原區南嵩段、地號等2筆土地)涉災區原地重建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5/09/22
  • 發文文號:農授林業字第1152219945號
一、依據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案陳貴府115年7月29日府授農林字第1150255748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112年9月6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之計算方式,應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6%至12%計算;地方主管機關接獲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通知後,除有本辦法第7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應依附表計算回饋金金額,並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一個月內一次繳交。關於本辦法第7條第14款「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所致,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為實施災害復原重建或其他為安置受災民眾之行為。」之免繳交回饋金規定,其本質上確屬為處理災害所造成之損害、恢復原有居住功能或安置受災民眾所必要之行為。
三、又本部112年11月27日農林業字第1121632799號函示略以「...除前揭是否『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所致』之認定...是否屬於同款『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為實施災害復原重建或其他為安置受災民眾之行為』,兩要件同時成立,始得符合本辦法第7條第14款免繳回饋金規定...」,該款規定,兩要件應同時成立,且具相當關聯性,始符合本辦法第7條第14款免繳回饋金規定。
四、惟據來函所附專卷資料,旨揭土地係張君於113年間買賣取得。該時點距921震災已時隔近25年,本案申請新建住宅是否係因原有建物受921震災毀損,而屬災害復原重建所必要之行為,及其與原受災事實間是否具有相當關聯,仍請貴府依本辦法第7條第14款規定,本於權責就相關事證予以審認續處。

正本:臺中市政府
副本: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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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