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按鈕
:::
:::
:::

據送貴府115年第一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報表,經查尚有2筆因餘數四捨五入,致須辦理追繳作業,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5/06/17
  • 發文文號:林產字第1152213863號
一、依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 年5 月28 日○○字第1150000484 號函、貴府115 年4 月17 日府授農林字第1150122592號函辦理。
二、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下稱山開回饋金)餘數處理方式,依據農業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4月9日農林務字第1070208693號函略以「...倘經貴府認定符合本辦法第4條所定回饋金繳交義務之個案,即應依其開發或利用行為之類別及本辦法第5條第1項附表規定核算回饋金,其應繳總金額不足1元時,仍應以1元計算之,方符本辦法第4條之回饋金繳交義務...」。質言之,山開回饋金餘數計算係採無條件進位,而非四捨五入方式辦理,方符本辦法第4條規定,先予陳明。
三、查貴府所報115年第1季季報,有2筆山開回饋金涉及追繳作業,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應繳山開回饋金新臺幣(下同)486,996元,貴府核算山開回饋金為486,995元,已繳至造林基金為243,498元,尚須補繳1元至農業發展基金。
(二)○○○:應繳山開回饋金5,168元,貴府核算山開回饋金為5,167元,已繳至造林基金為2,583元,尚須補繳1元至造林基金。
四、另依農業部112年9月6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繳交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將收繳之山開回饋金二分之一存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餘二分之一存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其中收繳數額之二分之一如非整數,請無條件進位,優先存入農業發展基金;其餘二分之一則無條件捨去,存入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本署115年3月5日林產字第1152204608號函影本如附)。
五、副本抄送各地方政府,有關山開回饋金計算方式,未來請依上開說明二、四方式辦理。

正本:臺中市政府
副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森林產業組

瀏覽人次:1
最後修改時間: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