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2月31日臺南市境內第2102號飛砂防止保安林解除審議委員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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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項:

一、 本號保安林經嘉義分署檢討調查及評估現況後,依據森林法及農業部頒布之「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相關規定須辦理部分解除,解除面積合計共 4.694096 公頃。解除區域如下說明: 

1. 安平區海口段 45 地號等 36 筆土地共 39 處現況為電信機房、救 生站用地、道路用地及學校司令台用地,面積 3.278910 公頃,核 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森林法第8條第 1項第2款用地所必要者」,所定情形,得予解除。

2. 安平區漁光段390地號等16 筆土地共 64 處,現況為民國82年7 月21日前既有建物及國有財產署放租之基地租約土地,面積計 1.290691 公頃,核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條 第1項第7款:「中華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非營林使用且 無法復育造林之保安林地。」所定情形,得予解除。

3. 安平區漁光段 388-2 地號等10筆土地共 22 處面積 0.124495 公頃,為前述第1款及第7款解除保安林後剩餘之零星土地,為配合地籍界線修正及保安林經營管理所需,核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4款:「為配合地籍界線、天然地形、林班等修正保安林界所必要者。」所定情形,得予解除。

4.以上擬解除區域共 48 筆地號土地計125 處,面積共計4.694096公頃。

二、有關保安林解除審議委員會會議資料,於108 年 12月24日至108 年12月30日張貼公告於林業保育署網站,供各機關團體或直接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期滿並無相關民眾、團體提出意見。 

三、 本案擬解除區域位於海岸地區保安林臨海面 150 公尺範圍內,爱依「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5條規定,提送保安林解除審議委員會審議。 

討論事項 

案由:嘉義分署就解除編號第 2102 號飛砂防止保安林面積4.694096 公頃案,提請討論。

一、現場勘查說明:

本編號第 2102 號區外保安林原由臺南市政府管理,並於民國92年交由林業保育署嘉義分署管理,預定解除區域於92年接管時已為國防用地、電信機房、救生站用地、道路及房舍使用。 

2、委員發言內容 

(一)李委員訓煌: 

1. 案內安平區海口段19處土地部分:為既有道路及公共設施,,意依程序辦理解除。

2. 案內安平區漁光段13處土地部分:其中編號第 28 號雖初審符合第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備註欄註記為畸零地者雖已非營林使用,但是否確為無法復育造林之保安林地仍有再認定之必要,餘同意依程序辦理解除。

3. 案內區中和段部分:備註欄註記為畸零地屬巷道者,同意依程序辦理解除;至於非屬巷道者,如經認定確屬符合第2 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者,同意依程序辦理解除。餘為既成建物者,亦同意依程序辦理解除。 

4.案內南區省躬段部分:因尚非森林法第8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必要者,且目前林相完整,有繼續維持原編入飛砂防止之目的,不同意辦理解除。

5. 案內南區南山段部分:同意依程序辦理解除。 

6. 劃入保安林部分:同意予以劃入。 

(二)何委員坤益:

1.海口段 19 處公共設施用地,同意解編,惟因緊鄰海岸地區,宜強化植栽避免風口效應。 

2.漁光段除瑞復益智中心建物位置同意解除,餘場域建議維持現況(暫緩解編),以維持林木被覆保持防風定砂之環境品質,同時避免林緣效應影響現有林帶完整。 

3.南山段解編部分同意,惟訂正為保安林區域請加強孔隙植栽。 

4.省躬段部分建議暫緩解除(不同意解編) 

(1)解編周遭為密集住宅區,區塊又相鄰海岸,宜考量颱風暴潮之緩衝需求,而留存避難防災之空間。 

(2)解編周邊尚有空地,有可容留目前公共設施之需求。 

5. 中和段最後崎零地不分,請再確認現況,暫緩解除。 

(三)沈委員淑敏 

1.安平區海口段19 筆(編號 1-19),同意解編,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所定。

2.漁光段(編號 24-25)同意解編,編號 26-28 建物部分同意解編,但非屬建物部分不同意解編,宜維持現況。 

3.南山段(編號 124)已屬海巡署建物使用部分同意解除。 

4.南區中和段屬畸零地部分同意解編,1219-14 最南端基地較完整且現地已無人居住,不符合解編要件,不同意解編。 

5. 省躬段998-16 申請解編理由尚未符合解協標準(非屬重大公共工程),不同意解編。

(四)周委員志勳 

1.對於安平區海口段海口段海口段海口段、漁光段、南區龍崗段、南山段同意解編。 

2. 南區省躬段998-16 現況為人工闊葉林公園綠地,為配合台南市灣裡都市發展,請依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 1款解除。

(五)張委員岱 

1.海口段同意依擬議辦理解除。 

2.漁光段建物部分同意解除,其餘保留。 

3.南山段同意依擬議辦理解除。 

4.中和段除最南側建物基地,其他同意解除。 

5.省躬段都市計畫解編案,不同意解編。 

6.漁光段道路用地與保安林間之林地應編入保安林,使保安林完整化。 

(六)蔡委員淑惠:建請保留省第段灣裡市地重劃緊鄰的保安林,建請台南市政府將計畫道路東移。 

(七)呂委員維胤:

1. 海口段、漁光段、南山段同意辦理解除。 

2. 中和段現有建物、畸零地部分同意解除 

3. 省躬段建議配合都市重劃,同意解編。 

(八)李委員啟維:建請逐步朝解編保安林地。 

(九) 廖副主任委員一光 

1. 中和段 1219-4地號部分土地(編號 70)不同意解除 

2. 省躬段998-16 地號,不同意解除。 

3.瑞復益智中心建物周邊不同意解除 

4.漁光段 389、389-1、389-2、394-1、394-3、394-6、393-3 地號,為漁光段道路用地與保安林間之林地,應編入保安林。

決議:本次審議委員會經現場勘查及與會委員充分討論結果,決議如下 : 

一、安平區海口段 45 地號等 35 筆土地共 38 處,面積計3.153710 公頃,為既有道路、公共設施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 1項第1款「森林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用地所必要者」所定情形,同意解除;另漁光段389、389-1、389-2、394-1、394-3、 394-6、393-3地號等土地,為漁光段道路用地與保安林間之林地,應編入保安林。 

二、安平區漁光段390 地號等16筆土地計 63 處,現況為民國82年7月21日前既有建物面積計 0.593818 公頃,核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7款:「中華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非營林使用且無法復育造林之保安林地。」所定情形,同意解除;另安平區漁光段390地號內面積 0.696873 公頃,瑞復益智中心主建物周邊之土地,應維持現有林木被覆狀態,保持防風定砂之環境品質,不予解除保安林。 


三、安平區漁光段388-2 地號等10筆土地計 21 處面積0.100266 公頃,經前述第1款及第7款解除保安林後剩餘之零星土地,為配合地籍界線修正及保安林經營管理所需,核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4款:「為配合地籍界線、天 然地形、林等修正保安林界所必要者。」所定情形,同意解除 。 

四、南區中和段 1219-4地號部分土地(編號 70),面積0.024229 公頃,現地無人居住,不符合解編要件,不同意解除保安林。 

五、省躬段998-16 地號,面積0.125200 公頃目前林相完整,有繼續維持原編入飛砂防止之目的,不同意辦理解除保安林。 

六、以上解除面積共計3.847794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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