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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主辦單位
林業保育署及各分署
●協辦單位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適用對象
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公(民)營公用事業機構
●法令依據
一、森林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三、保安林經營準則
四、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處理步驟
●各步驟辦理時應注意事項
【步驟 1】:申請時應備書件:
1.申請書3份,具明:
(1)申請者之姓名或名稱。
(2)需用林地之所在地、使用面積。
(3)需用林地之現況說明。
(4)興辦事業性質及需用林地之理由。
2.比例尺五千分之一實測位置圖3份(含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及用地明細表)。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使用計畫或上級機關核定之計畫書3份。
【步驟 2】:
1.申請書件欠缺或敘述不詳者,應請申請機關補正。
2.申請用地重複他人承租地者,應檢附承租人同意書。
3.申請用地是否位於其他法令所規定禁止變更地形地貌或限制開挖整地行為,必要時應邀請相關單位會勘或徵詢相關單位意見辦理。
【步驟 3】:
1.會勘時(前)應查明下列事項:
(1)有無妨害森林經營計畫。
(2)有無妨害森林遊樂區經營計畫。
(3)有無位於直營造林地及有無妨害造林計畫;有不可避免工程障礙木者應調查其位置、材積,並計算林木價金。
(4)有無妨害保安林經營管理及治山防洪工程。
(5)有無位於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有無妨害珍貴稀有植物和保育類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6)是否位於重要水庫集水區及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等特定區域。
2.邀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加會勘,並視業務需要會請相關科室參加。
【步驟 4】:
1.依據「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受理依森林法第八條租用國有林地審核注意事項」規定審查。
2.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依水土保持法規定應提出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者,應檢附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函。
3.工程障礙木之專案核准採取,其林木50立方公尺以下、竹1萬支以下,授權各分署自行核定。林木價金未達500萬元者,授權各分署自行查定。
【步驟 4.1】:
初審未通過者,敘明理由,函復申租機關。
【步驟 6】:
1.視業務需要,會同相關組室審查。
(1)保育企劃組:審核有無妨害森林經營計畫。
(2)森林育樂組:審核有無妨害森林遊樂區經營計畫。
(3)森林產業組:審核有無妨害造林計畫及複核林木價金。
(4)集水區治理組:審核有無妨害保安林經營管理及治山防洪工程。
(5)保育管理組:審核有無位於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有無妨害珍貴稀有植物和保育類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2.面積2公頃以下主任秘書核定,面積2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副署長核定,面積5公頃以上署長核定。
【步驟 6.2】:
複審未通過者,敘明理由,函復各分署轉知申租機關。
【步驟 7】:
1.申請租地如須砍伐直營造林地之障礙木,各分署應辦理註銷造林台帳。
2.通知申租機關辦理訂約手續(繳交林木價金)。
3.視業務需要可授權工作站辦理,送各分署用印。
4.申請用地重複他人承租地者,應通知承租人持契約書,連同各分署、工作站存查之契約書,將重複部分用地面積扣除,並蓋各分署校對章。
【步驟 9】:
1.依規定格式製作契約書正本3份,副本1份,送工作站正本2份,副本送林業保育署備查。
2.依規定辦理採運契約書簽約及核發採運許可證。
【步驟 10】:
轉送申租機關契約書1份,並請其依契約規定辦理,及辦理林產物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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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