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按鈕
:::
:::

屏東縣恆春半島銀合歡移除補助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115-04-28
  • 編修日期:115-04-28
  • 發文文號:農授林業字第1142440877號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屏東縣恆春半島遭銀合歡強勢入侵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積極移除銀合歡,並配合本部獎勵造林政策進行造林復育,避免銀合歡重新萌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土地區域,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位於屏東縣恆春半島之恆春鎮、滿州鄉、車城鄉、牡丹鄉、枋山鄉及獅子鄉轄區內。
(二)為私有土地、原住民保留地,或國、公有土地出租之造林地。
(三)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條件。
(四)銀合歡之覆蓋率或株數所占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當年度已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規定申請獎勵造林獲受理,或同時提出申請。但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申請獎勵造林獲受理者,得於一百十五年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三年間,未向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林業保育署)屏東分署(以下簡稱屏東分署)或屏東縣政府申請並領取銀合歡收購費用。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十七日以前申請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論繼續辦理至二十年獎勵期滿、申請變更為六年獎勵造林或終止造林,其土地區域均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銀合歡之覆蓋率,指申請補助之土地區域內,銀合歡覆蓋面積占申請土地區域面積之百分比例。所稱銀合歡之株數所占比例,指申請補助之土地區域內,銀合歡株數占全部木本植物株數之百分比例;單株銀合歡或木本植物自基部即分株(枝)者,以一株計算。
前項面積,以公頃計算,並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覆蓋率及株數所占比例,以百分比例表示,並取整數,小數點後第一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整數。
銀合歡之覆蓋面積與覆蓋率、株數及其所占比例,得以實際取樣調查、最新航照圖資判釋或其他科學技術方法輔助確認。
銀合歡之覆蓋面積、覆蓋率、株數或其所占比例,以實際取樣調查確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視土地狀況,採系統取樣、隨機取樣或分層取樣。
(二)採系統取樣或隨機取樣者,樣區之設定應平均分布於申請土地區域內,依一定方向及適當距離排定。申請土地區域面積在零點五公頃以下,取一個樣區,每超過零點五公頃,加取一個樣區。
(三)採分層取樣者,於申請土地區域內先以最新航照圖資判釋,依樹種、林齡、造林木密度等條件將均質之林分予以分層,並計算分層面積,各分層取具代表性之標準地樣區;分層面積在四公頃以下,取一個樣區,每超過四公頃,加取一個樣區。
(四)每一樣區面積至少為零點零五公頃,並以矩形、其邊長二十五公尺及二十公尺為原則。

四、本要點補助之對象,為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私有土地、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或國、公有土地出租造林地之合法使用人。

五、本要點之補助金額,依申請土地區域之銀合歡之覆蓋率或株數所占比例,分別如下:
(一)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每公頃補助新臺幣十六萬元。
(二)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者,每公頃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三)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五十者,每公頃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申請土地區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其補助金額按面積比例計算,面積比例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六、本要點補助之受理機關(單位)及核准機關如下:
(一)林業保育署經管之國有土地出租造林地:由申請土地區域所在地之屏東分署工作站受理;屏東分署核准。
(二)公有土地出租造林地、私有土地、原住民保留地:由申請土地區域所在地之鄉(鎮)公所受理;屏東縣政府核准。

七、申請本要點補助,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向受理機關(單位)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身分或登記、設立證明文件:
  1. 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部落: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文件影本。
(二)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但受理機關(單位)得以電腦完成查詢者,免附。
(三)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1. 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或申請人為各鄉(鎮)公所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免附。
  2.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證明書、租賃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人同意之文件。
  3. 申請土地區域為共有土地:共有人之同意書或分管協議書;同意書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四)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申請土地區域已獲受理之獎勵造林申請書暨計畫書影本。
前項申請應備文件不全者,受理機關(單位)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八、受理機關(單位)應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先辦理書面審查,經審查符合第二點及第四點規定者,應即通知申請人,並派員會同申請人辦理現地勘查(現地勘查審查表如附件二),經勘查確認申請土地區域之銀合歡之覆蓋率或株數所占比例符合第二點第四款及第五點第一項規定者,應報請核准機關作成初審合格之決定,不符合規定者,應報請核准機關作成初審不合格之決定,不予核准其申請。

九、申請案件經初審合格者,申請人應於當年度十月十五日前,將申請土地區域內之銀合歡全部移除完成,並於完成移除之次日起七日內,通知受理機關(單位)辦理移除成果檢查(移除成果檢查表如附件三)。
前項完成移除期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及一百十六年申請之案件,因配合造林季節需要而有展延之必要者,申請人應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向受理機關(單位)申請展延,最長得展延至次年四月三十日。
受理機關(單位)接獲第一項通知後,應儘速派員會同申請人辦理移除成果檢查,並依檢查結果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查結果為已完成移除全部銀合歡:填具移除補助請領清冊(如附件四),併同檢查結果、申請案件之文件資料及其獎勵造林核准文件影本,報請核准機關審查。
(二)檢查結果為尚未完成移除全部銀合歡:將檢查結果及申請案件之文件資料,報請核准機關審查。

十、核准機關收受依前點第三項規定所報之請領清冊、檢查結果及申請案件之文件資料後,應逐件審查,確認已完成移除,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核准其申請,並通知申請人,將補助金撥付至其指定帳戶,確認尚未完成移除,不符合規定者,不予核准其申請,並通知申請人。

十一、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其申請;已核准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發給補助金者,並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返還所領取之金額:
(一)提出申請時間不符第七點第一項規定,或申請應備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二)不符第二點、第四點規定或第五點第一項所定補助覆蓋比例。
(三)未依第九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展延期限內完成移除,或移除完成未通知辦理檢查,或檢查結果為尚未完成移除。
(四)提供偽造、變造、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詐欺、脅迫、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或受領。
(五)其申請土地區域之獎勵造林申請案件,經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或獎勵造林核准案件,經撤銷或廢止。

十二、受理機關(單位)及核准機關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依行政院核定之「強勢外來入侵種移除防治及復育計畫(一百十四~一百十七年)」各年度經費支應。

附件下載
名稱 格式
屏東縣恆春半島銀合歡移除補助作業要點
格式:pdf 下載次數:9
銀合歡移除補助申請書(第七點附件一)
格式:pdf 下載次數:6
銀合歡移除補助現地勘查審查表(第八點附件二)
格式:pdf 下載次數:7
銀合歡移除成果檢查表(第九點附件三)
格式:pdf 下載次數:3
銀合歡移除補助請領清冊(第九點附件四)
格式:pdf 下載次數:5
瀏覽人次:4
最後修改時間: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