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機關(構)公務人員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表之規定辦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者。 (二)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三)主辦各項重大或專案性活動或競賽,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四)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五)一人連續代理職務半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六)擔任機關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案件,經終審判決確定獲致勝訴者。 (七)奉派參加三十人以上期逾兩週之訓練或講習,其結業成績優異(在前三名)者。 (八)年度內加班時數超過一百小時且未支領加班費或申請補休,有具體事蹟者。 (九)工作表現良好,主辦業務經年度考核列為甲等,有具體事蹟者。 (十)熱心公益,拾金不昧(價值達伍仟元以上)或其他與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具體事蹟者。 (十一)維護及管理公有財產及宿舍,著有績效者。 (十二)其他在工作績效或品德操守方面,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對主辦(管)業務之推展或領導有方,有具體事蹟者。 (二)對業務研提改進計畫或建議意見,經採納施行,有具體事蹟者。 (三)主辦各項國際性、全國性活動或競賽,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四)對上級交辦或重要事項,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五)一人連續代理職務一年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六)工作績優,主辦業務經年度考核列為優等以上,有具體事蹟者。 (七)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有具體事蹟者。 (八)其他在工作績效或品德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優良事蹟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不當,情節輕微者。 (二)辦理業務遺漏錯誤或積壓延宕,情節輕微者。 (三)言行不檢,有損機關聲譽,情節輕微者。 (四)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或考核不實,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五)公物保管不善或無故浪費公帑,情節輕微者。 (六)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七)工作不力,主辦業務經年度考核列為丙等者。 (八)洩漏公務機密,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九)因喝酒影響公務,情節輕微者。 (十)撥弄是非,影響機關和諧團結,情節輕微者。 (十一)言行粗暴,滋事鬥毆,破壞紀律,情節輕微者。 (十二)曠職繼續達四小時,或一年內累積達一日者。 (十三)宿舍借用人調職,未依規定期限內遷出宿舍者。 (十四)因疏於宿舍管理,致有違規情事而發生損害,情節輕微者。 (十五)其他有怠忽職責或言行不當,違反行政規則或倫理,情節輕微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擅離職守,貽誤公務者。 (二)辦理業務遺漏錯誤或積壓延宕,情節較重者。 (三)言行不檢,有損機關或他人聲譽,情節較重者。 (四)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或考核不實,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 (五)公物保管失當或無故浪費公帑,損失較重者。 (六)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較重者。 (七)工作不力,主辦業務經年度考核列為丁等者。 (八)洩漏公務機密,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 (九)因喝酒影響公務,情節較重者。 (十)撥弄是非,影響機關和諧團結,情節較重者。 (十一)言行粗暴,滋事鬥毆,破壞紀律,情節較重者。 (十二)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未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未達五日者。 (十三)代替他人不實簽到或簽退(或代刷卡),經查獲屬實者。 (十四)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違規用途者。 (十五)因疏於宿舍管理,致有違規情事而發生損害,情節重大者。 (十六)其他有怠忽職責或言行不當,違反行政規則或倫理,情節較重者。 七、本表所列之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因素,分別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八、本署及所屬機關(構)聘用、約僱人員及士級人員之獎懲準用本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