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辦理違反森林法行政罰鍰案件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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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091-12-31編修日期:091-12-31發文字號:林秘字第0911760559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九一)林秘字第 091176055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點

一 為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維護生態平衡,保護人民權益,期使本局各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各處)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授權規定,辦理違反森林法(以下簡稱本法)行政罰鍰案件,依循一般法律原則予以適當及有效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民眾爭議,並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 本裁罰基準系考量違反人之行為所造成林地面積損害、林產物材積損害、違規次數等因素而訂定,罰鍰分級表如下:

附表:罰鍰分級表

三 處分依據: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五十六條之三規定。

四 處行政罰鍰時,對於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行為地點、當時所受之刺激、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行為後之態度均應詳細審酌,敘明理由予以加重或減輕裁罰金額,依法開具處分書。

五 各處行使裁量權時應注意下列原則:
(一)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二)開具行政處分書內容應具體明確。
(三)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四)應遵守比例原則即:
1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五)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六)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六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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