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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097-08-13編修日期:097-08-13發文字號:林治字第0971730357號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治字第 0971730357 號函訂定全文 3點
一、災情通報:
(一)天然災害前準備工作:
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在本局天然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進駐應變中心後,應即指派指揮官協調及調度,包含相關單位支援聯繫、協調,以及人力機具調度運用;各林區管理處治山課應派員以專案加班留守並注意災情通報及緊急處置。
(二)災情處置及通報:
各林區管理處治理工程遭遇天然災害,應即時將災情以電話或傳真先行通報本局,並請填具「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治理工程○○天然災害情形及因應措施通報表」(如附表 1),以電子郵件寄送本局,災情通報表並應依行政程序簽奉處長(或代理人)核閱。
二、緊急應變處置:
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治理工程遭遇天然災害,應視工程災損類型(屬原災損或新增災損)擬具相關搶修復建計畫,相關之緊急應變處置及搶修復建計畫如次:
(一)緊急搶修工程:
天然災害造成所轄林地崩塌或交通中斷,以致遊客受困或災害不即時搶修有立即產生危險或災害擴大或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與需要者,各林區管理處應即依政府採購法及林務局工程採購處理程序規定辦理緊急搶修工程,緊急搶修工程相關明細表請填具「林務局○○天然災害搶修(搶通)工程明細表」(如附表 2),並於災損發 生 7 日內依行政程序簽奉處長(或代理人)核定後以電子郵件寄送本局。
(二)緊急復建工程:
天然災害造成所轄原構造物毀損或豪雨挾帶土石流或林地崩塌等新生災害,有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與需要,且急需辦理復建工作,以免災害擴大者,各林區管理處應即派員調查勘災,並填具「林務局○○天然災害○○緊急復建工程調查表」(如附表 3),於災損發生 7日內依行政程序簽奉處長(或代理人)核定後以電子郵件寄送本局。
(三)一般復建工程:
天然災害造成所轄新生土石流或崩塌地等災害,惟治理保護對象尚無急迫性,屬一般復建範圍,且可納入以後年度分年分期辦理者,請填具「林務局○○天然災害○○一般復建工程調查表」(如附表4) ,並於災損發生 7 日內依行政程序簽奉處長(或代理人)核定後以電子郵件寄送本局。
(四)治理工程災害監測:
天然災害造成土石流、崩塌地或林道等災害,因聯絡道路中斷,以致勘查人員無法進入災害地區瞭解災情者,應請各林區管理處以開口契約或小額採購向有關機構購置最新之災情衛星影像或委託無人載具搖控飛機或直升機之廠商,執行空拍工作,以利判讀災情及通報,以及擬訂相關搶修復建計畫。
三、其他應辦事項:
(一)各林區管理處治理工程天然災害災害防救及因應措施,應請填報「○○天然災害○○林區管理處災害防救緊急應變措施報告」,並檢附搶修或復建計畫調查表依上開期限及程序核定後以電子郵件寄送本局(如附件 1)。
(二)天然災害規模巨大,如各林區管理處或本局年度預算經檢討或調整仍無法容納者,可依行政院頒「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報請本局層報行政院專案申請經費辦理。
(三)各林區管理處對於土石流、崩塌地或林道等災害情形,平時應建立相關資料庫及聯絡人員名冊,並隨時應將資料更新,以便災害發生時,可於第一時間電話詢問災害情況,以利掌握即時資訊。
(四)各林區管理處平時即應分轄區評選優良規劃公司,訂定開口緊急規劃設計,限定最高規劃金額(不保證最低金額),如遇該區緊急災害發生時,即通報勘災並展開規劃設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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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