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辦理造林獎勵金追繳事宜,查有應付獎勵金而未付之案件,得否逕就未撥付獎勵金抵扣追繳金額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7-11-10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71741419號
一、復貴府97年11月5日北府農林字第0970830769號函。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故仍請貴府應參酌該法第102至109條卓處,先行敘明。 三、本案據報系爭造林地坐落貴縣石碇鄉小格頭段崙尾寮小段 ○○○、○○○等2筆地號,既經貴府查明屬實,其2筆造林面積有不足0.6公頃之情事,且據報經貴府核算應向造林人請求返還合計165,700元整之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