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管國有林地排除占用侵害後續復育造林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100-10-28
- 編修日期:102-10-25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1021742721號
100年10 月28日林造字第1001742451號函訂定 100年12 月13日林造字第1001742802號函修正 102年10月4日林造字第1021742551號函修正 102年10月25日林造字第1021742721號函修正第一、二、三點 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為依森林保護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經管國有林地排除占用侵害後及原租地造林經終止租約收回林地後之復育造林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按森林保護辦法第九條規定「森林保護機關發現在國、公有林內擅自墾殖、放牧或占用,經查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