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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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造林地(含營造保安林)申請轉讓時之造林績效條件為何?
1.造林地業經完成造林者(除地例外)。
2.成活率在70%以上者。 以上所稱「完成造林」,係指租地扣除無法造林之除地,依照租地造林樹種規定之每公頃造林株數施行造林,且不得栽植違規作物。 如共同承租人申請將其持分承租造林地讓與其他共同承租人者,須全部完成造林,成活率達70%以上。
暫准貸地可否辦理分割轉讓?
1.暫准建地: 依據林務局91年7月3日林政字第0911611349號函示,國有林班出租暫准建地仍屬林業用地,面積不大,為便於林業之經營管理,不同意辦理租賃權分割部分轉讓。
2.暫准水田、水池租地: 依據林務局93年12月25日林政字第0931720879號函示暫准水田租地轉讓,限以改辦租地造林契約為準;至於水池租地不同意轉讓,並輔導恢復造林。
 
租地造林及暫准貸地承租人如何申請辦理續約事宜?
1.具備書件:承租人本人申請攜帶原契約書印章、契約書正本前往承租地轄管工作站辦理,若有契約書遺失者,於續約申請書勾選切結,原印章不符者,附印鑑證明1份(本人親自到站申請得免附,由承辦人確認用印)。
2.續由工作站函文承租人會同轄管巡視員現勘,符合以下規定後報分署核辦:
(1)完成造林且造林木達規定成林標準無違約情事者,得辦理9年續約。
(2)如屬91年「國土保安計畫─解決土石流災害具體執行計畫」違規案件,每公頃均勻混植至少600株以上造林木,且無其他違規情事者,得辦理9年續約。
(3)如屬「出租造林地逾期未續約案件處理作業規範」處理對象之尚未完成造林或未續約且尚未完成造林者,非位於森林法第21條所定地區,延續行政院91年核定之「國土保安計畫─解決土石流災害具體執行計畫」混植造林木每公頃600株之精神,考量農民實際經營需求,在不影響國土保安之原則下,將造林之方式,由均勻混植造林木每公頃600株,增加以帶狀或塊狀方式於30%之租地內完成造林(種植檳榔者除外),因查定相關租地是否位於森林法第21條所定地區,非短期間內可完成,為免影響農民之農保權益,並利業務推行,列入「尚未完成造林之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處理方案暨執行計畫」處理之案件皆先以書面方式換約至107年12月31日止,續經查定位於森林法第21條所定地區者,應續於108年起3年內全面完成造林。
租地造林承租人如何申請轉讓事宜?
1.具備書件:原租賃契約書正(影)本1份,轉、受讓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轉、受讓人印鑑證明各1份。遺失契約書者,及於轉讓申請書勾選切結。
2.經轄管工作站派員會同雙方申請人實地勘查符合造林績效要件者
(即1.造林地業經完成造林者。2.造林成活率70%以上者。),得依規報處辦理造林地轉讓承租。
3.本分署核准後新契約書函請工作站分別存轉及督促承租人切實履行契約義務;不符規定者,由工作站敘明理由函復依規改善或補件後再行申辦。
租地造林及暫准貸地如何申請繼承事宜?
1.具備書件: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各繼承人印鑑證明、各繼承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全戶戶籍謄本,並檢附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權法定證明(無拋棄者免附),分割遺產協議書各2份(無協議分割遺產者免附)、被繼承人原租賃契約正(影)本1份。
2.工作站函請繼承人(代表)會同該管巡視員現場勘查符合規定後報處。
3.本分署核准後,新契約書函請工作站分別存轉及督促承租人切實履行契約義務;不符規定者,由工作站敘明理由函復依規改善或補件後再行申辦。
租地造林地如何申請設置工寮?
1.依據國有林出租造林地工寮興建注意事項辦理,工寮搭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2.工作站應查明確為租地造林撫育及管理所必要者,承租人應提出經營計畫,確係供維營林使用者,始得申請。
3.工寮搭建如涉及開挖整地,應擬具簡易水保計畫送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可搭建。
4.申請工寮地點位於相關法令規定須限制或禁止使用之區域,或經相關政府機關公告劃定為禁止建築作業範圍內者,不得核准搭建。
5.工寮搭建規定如下:
(1)面積:承租面積未滿0.5公頃,新建工寮以20坪(約66平方公尺)為限;承租面積0.5公頃以上者,新建工寮以35坪(約116平方公尺)為限。高度不得超過3.5公尺。
(2)工寮建材:依林務局107.7.12林政字第1071721656號函核示,參酌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規定,限以竹木、稻草、塑膠、角鋼、鐵絲網、鐵皮、烤漆板等非固定建材搭建。
(3)不得以貨櫃屋之方式施設工寮。
6.1件契約以設置1棟為原則。
 
承租人如何繳納貸地租金及租地副產物價金?
1.請承租人於開徵期間攜繳款聯單於繳納期限內前往委託之超商、農漁會、自動化設備繳納,逾期須親自至工作站繳納且須依規繳納滯納金。
2.至銀行或郵局以匯款方式繳納:
(1)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
(2)暫准貸地租金:解款帳號:0751 0201 0300 53(共14碼)。收款人戶名: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租金收入戶。
(3)租地副產物價金:解款帳號:1251 0202 1000 53(共14碼)。收款人戶名: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其他雜項收入戶。
(4)匯款種類:公庫匯款。
(5)附註說明「繳交000年00事業區圖00暫准貸地租金或主(副)產物分收價金」(可於匯款書附言欄『限40個字』內備註)。
3.請承租人保留匯款收據為收據,本分署不再另開收據。
借用本分署所屬場地拍攝影片或節目該如何申請?

申請說明 


申請借用場地拍攝影片,以具有教育性、推廣性及研究性之影片優先,商業性之影片或廣告次之,並在不影響業務情形下出借場地。


申請作業流程 


申請單位:
1. 一般拍攝(不含空拍):應填具切結書及備妥影片腳本(劇本)向本分署提出申請,如申請事項同時涉及本分署與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時,統一由本分署受理申請,負責與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協調有關場地、火車或相關站體拍攝等事宜。因審核程序涉及2機關,應預留郵件寄送、公文處理等行政流程時間,請於拍攝日前7-14日以郵件寄出相關申請文件,以利提供協助。
2. 阿里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塔山野生動物重棲息環境、鹿林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一葉蘭自然保留區之空拍申請:上述區域因公益及安全需求,經嘉義縣政府及南投縣政府公告為遙控無人機禁止使用範圍。如有空拍需求,請逕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洽詢。相關公告請參照 嘉義縣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公告 、南投縣遙控無人機活動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 網站。

嘉義分署:
收到申請文件後,如涉及阿里山林業鐵路相關拍攝事項,將轉請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先進行審核,該處審查後再由本分署彙整審核結果,以公文回覆申請單位是否同意出借場地。如同意出借場地則視業務情形派員會同拍攝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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